新京报讯(记者 倪兆中)湖南嘉禾男子李金标强奸、抢劫致七旬妇女文某死亡案有新进展。 新京报记者今日(3 月 1 日)从李金标的姐姐处获悉 , 家属已收到湖南省高院重审此案的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李金标因犯强奸罪和抢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重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死刑未被最高法核准 李金标姐姐提供的判决书显示,李金标出生 1965 年,是郴州市嘉禾县盘江乡李家村人,2011 年 1 月 19 日被逮捕。 湖南省郴州市中院于 2012 年 5 月 17 日对 " 李金标犯案 " 作出一审判决,检方指控李金标有 6 项犯罪事实,郴州中院认定其中 5 项。 最终郴州中院认定李金标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8 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 4 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李金标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院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作出二审判决,该院认定李金标的犯罪事实只有两起。 湖南省高院维持原审对李金标犯强奸罪的判决,撤销原审对李金标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的判决,李金标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湖南省高院后对李金标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作出刑事裁定,不核准湖南省高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并撤销湖南省高院的二审判决,发回湖南省高院重审。 重审仍然认定强奸致人死亡 湖南省高院又对该案进行重审,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作出(2018)湘刑终 484 号刑事判决,此次重审没有公开开庭。该判决书写道," 本案虽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但事实清楚,不属于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情形,决定不开庭审理。" 在该案的重审中,湖南省高院认定的李金标的犯罪事实有两起,一起强奸案、一起抢劫案。 强奸、抢劫案为,2010 年 2 月 26 日凌晨,李金标潜入同村妇女文某家,翻找财物后对文某实施猥亵,为防其出声,用手掐住文某的颈部,欲实施强奸,但未成功,此后逃离现场。 文某因颈部受到暴力扼(掐)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文某殁年 76 岁。 抢劫案为,2010 年 4 月 18 日凌晨,李金标在嘉禾县体育路尾随独自行走的妇女刘某,后来将其按倒在地欲抢手机,刘某呼救反抗,李金标逃离现场。 湖南省高院遂作出终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李金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抢劫罪判处李金标有期徒刑 3 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书写道," 考虑侦查机关对本案的证据收集与固定存在瑕疵等情况,对李金标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此外,判决书还列明:" 对上诉人李金标限制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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