忆我所经历的“工作时间”(1) 笔者1970年参加工作,2010年退休。40年间,经历了不同的“工作时间”。所谓“工作时间”,是说有关“工作时间”的制度。从不同的“工作时间”规定,可以看到我党和政府对于民生和民权的关注、关心、关爱。“工作时间”直接关联着人们的休息权。我国历次颁布的宪法中,都有关于劳动者享有休息权的规定,《劳动法》更是具体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我国还有单独的职工工作时间等规定。 1、每周的“工作时间”。我所经历的每周“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新中国建国后至今执行过3种:一种是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新中国建国后至1994年3月份以前,我国执行这种周“工六休一”的规定。第二种是每周工作5.5天,休息1.5天,即1994年3月5日开始实行的新工时制,即隔周休息一个星期六。这一规定,执行时间较短:自1994年3月份至1995年4月底,仅1年。周六、周日称“公休日”。第三种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这种周“工五休二”的规定,称“双休日”,从1995年5月1日起实施,由国务院发布,至今仍在执行。 对于国家工时制的规定,在我所工作过的县(市)党政机关、公社(今乡镇)机关和县(市)直属机关,1995年5月1日后,执行得较好,该休就休,该上班就上班。特殊情况周六、周日加班,一般领导掌握,给予补休。之前可不是这样:以前,是变通执行,且落实不好。当时,都不执行周“工六休一”或周“工五天半休一天半”的规定,而是不讲星期几,每天都安排工作。工作人员想休息可以随时请“事假”,经批准后方可。领导们一般都掌握着每人每月可休息3—4天的时间。可以连续工作2—3个月后,连续休息10来天;可以连续工作1个月后,连续休息3—4天;也可以工作中,请假1天、2天休息。但无论怎么休,都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每天的“工作时间”。我国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8个小时。这个规定始终没变。但是,为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也有例外:有的地方规定,在夏天最热的时段,下午上班时间,缩短到3—3.5个小时;室外或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除去有高温津贴和错时上下班外,也适当缩短上班时间。回想起1995年5月1日实行“双休日”前,尤其是10年“文革”期间,可没有这样轻松:那时,虽然也是说,每天上班8个小时,但是,在机关,白天上班工作,晚上要开会、学习;去下乡,主要是晚上组织开会、开展工作。那时,根本把“8个小时”扔掉一边去了。“文革”以后,仍然是“工作第一”,晚上加班是正常的。星期六、星期天和“8个小时”的概念是很淡薄的。只有1995年5月1日实行“双休日”后,这一状况才得以改变。3、节假日。现在,节假日相当多,除原来的春节外,还有“五一”、“十一”、元旦,又加上了清明、端午、中秋。1999年后,春节、劳动节和国庆3个节日,每个节日3天,移动节日前后的2个“双休日”4天,休息时间与前后的“双休日”拼接,连续7天休,形成7天的长假,俗称“7天长假”或“五一长假、十一长假、春节长假”,又称“五一黄金周、十一黄金周”。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还在工作日补假。现在,1年内有法定节假日7个,加调休,计29天的时间。 1995年实行“双休日”前,尤其是10年“文革”期间,人们除去春节可以放假休息3—5天外,基本没有其他节假日。我更难忘“文革”初期的1967年春节,上级要求“过革命化春节”,机关、单位、下乡工作队等,一律不放假,要坚守岗位。我们10来名十六、七岁的大孩子,在所在下乡村过春节。按要求,春节期间,一是,可以暂停几天工作,我们只有整天聊天、打扑克、看书、听收音机等。(当时,没有电视、电脑);二是,不再下户吃“派饭”,自己做饭吃。大年初一,把饺子煮成了一锅“馄饨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