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文字虫 于 2023-7-7 05:40 编辑
【那年那事】 应当载入冀州史册的“四件大事” (连载稿4)
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作者先后担任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原县、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兼研究室主任、市委副秘书长。 期间,作者亲身经历的“四件大事”,都是推进社会进步、提升民生水平的重大举措。在这些事实施中,均为我在县委主要领导的安排下,亲手组织实施、亲手调查研究、亲手写实施方案、亲手写动员报告、亲手检查督促、亲手组织验收、亲手写总结报告。
第四件事:解决农村干部退后待遇 这是一件历史从来没有的创举,使农村老干部在退出领导岗位后每月都能得到生活经济补贴,如同国家干部的退休养老金。 这一创举是由下到上,再由上到下的共同努力完成的。 调查研究。1986年2月,冀县县委研究室在听到一位退出领导岗位后的农村老干部生活困难的情况后,拿出一个多月的时间,对全县22个乡镇343个村农村老干部退出领导岗位后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调查发现存在“辛辛苦苦几十年,退了以后被遗忘”“青壮年时拼命干,年老退后生活没人管”“安置照顾好他们理所当然,就是上边没个具体条文”等等问题。 研究室调查以后,进行了反复认真研究,得出了“农村工作的基础在村干部,处理好离位老干部的待遇问题,温暖现任干部的心,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而振兴农村”的结论。 研究室把专题《调查报告》送给县委领导的同时,上报到地区、省、中央《内参》。 领导批示。专题《调查报告》上报不久,中央领导人及《人民日报内参》作了批示,认为“问题提得很好”,要求冀县县委“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地委常委、张秘书长专程到冀县,与冀县县委书记研究确定了落实措施。 县委决定。当年5月,冀县县委以红头文件发出《中共冀县县委关于农村老干部待遇问题的决定》。 文件确定了农村老干部的统一标准。农村退位老干部,简称“农村老干部”。包括村党支部的正副支书(总支正副职);正副村长、正副大队长、正副革委会主任、正副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规定职务最低时限为连续十年。退位时的年龄,最低为50岁。 制订了对农村老干部实行定额补贴的规定。每人每年30至280元不等。(后来,随着物价等原因改为每人每月100至300元。) 明确了端正对农村老干部的认识。提高农村老干部的政治待遇,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