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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五老”人员是指在革命战争年代为革命作出贡献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包括参加红军后因伤残回乡的同志)、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区乡干部(包括老赤卫队员)。 老地下党员是指当地解放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至今仍具有党籍或党籍已得到恢复的同志。 老游击队员(包括失散红军人员)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武装力量并参加战斗的同志;在解放战争时期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武装力量并战斗到当地解放的同志;在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红军部队,后因伤、因病、因残与部队失去联系而返回地方的同志称为失散红军人员。 老接头户是指当地解放以前,在敌占区或游击区长期、经常地为中国共产党的地下组织、武装力量担任接头、联系、筹粮、掩护等工作的同志。 老交通员是指当地解放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地下交通站工作,长期、经常为中国共产党地下组织、武装力量运送武器弹药、粮食残物、情报信件等的同志。 老苏区区乡干部(包括老赤卫队员)是指1937年以前建立的各级苏维埃政权及党团农工青妇等党群组织中担任某种职务的工作干部;当时参加了赤卫队,并有执行过任务的同志。
福建省革命“五老”人员优待情况
2016年10月21日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先后确定了“三属”、“两红”、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分别享受国家优待抚恤政策。革命“五老”人员与国家优抚对象相比有一定差别,在国家层面没有涉及革命“五老”人员(指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乡干部)的优抚政策。将革命“五老”人员列为优待对象,给予定期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7∶2∶1比例负担),是我省特定的优待政策。上世纪80年代对经县(区)人民政府评定的革命“五老”人员统一颁发《福建省革命“五老”荣誉证书》,享受我省各级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待遇。
(一) 生活定期补助
在历任省领导的关心下,我省完善了革命“五老”人员与重点优抚对象生活补助同步增长机制,革命“五老”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得到进一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革命“五老”人员的晚年生活。1999年7月1日起,我省革命“五老”人员全面实行了生活定期补助制度,每月补助标准为“无依无靠”的134元,“有依无靠”的80元,“有依有靠”的50元。至2002年7月,标准相应提到185元、115元、70元。2003年至2015年间,我省连续19次提高“五老”人员生活定补,并统一了补助标准,目前省定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
同时,要求各地补助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财政状况较好的地方,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厦门、福州、泉州等市标准均高于省定标准。
(二)医疗补助方面
2006年起,我省建立了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制度,革命“五老”人员每年医疗补助600元(其中180元发给个人作门诊使用)。
(三)节日慰问方面
每逢元旦、春节期间,省、市 、县各级党委政府都会开展慰问活动,发给慰问品和慰问金,送去温暖。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慰问革命“五老”人员活动,慰问经费(含慰问品折款)66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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