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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者重伤,被打者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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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1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人者重伤,被打者轻微伤??

还是有点奇怪啊。
发表于 2022-6-21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老师,这种奇葩事,发生在哪个朝代?那个地方啊?
发表于 2022-6-21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青城山人老师报道: 打人者重伤,被打者轻微伤??是否说的唐山
发表于 2022-6-22 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就是唐山。
 楼主| 发表于 2022-6-22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胡锡进

2022-06-2201:20北京《环球时报》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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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21日的通报中提到,两名被打女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另两名女子是轻微伤,这引起了一些人的不满。之后有人援引网传的消息,显示打人的主犯陈继志在事发后曾经就医,被医院给出的诊断是“头外伤,病情程度为中级”。有人将这两个消息对比,斥打人者比被打者伤得还重,这种“玩法”让人“服了”。还有网文暗示,经陈继志和其家属的这一操作,有可能得到“保护伞”的呼应,最终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

我想说,互联网上的视角离奇多样,而且它们会得到各种情绪和基础态度的呼应,产生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而且往往能带出一定的节奏。但是上述对比根本经不起推敲。

通报中说的轻伤二级是司法鉴定,搞法律的人都知道,司法鉴定中的轻伤其实是挺重的伤,与我们对轻伤的朴素认知和感受有较大差距。有法律人士举例,肋骨骨折就属于司法鉴定中的轻伤,肋骨骨折两处是轻伤二级,六根肋骨骨折了才算轻伤一级。司法鉴定中的重伤指的是丧失听觉、视觉或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使人肢体残疾等等。而陈继志获所谓“中级伤”评估系网传,无正规渠道证实,即使有那么回事,也不是司法鉴定,只能是就诊医院内部对伤情的临床评估,而且是当时某个医生的个人判断,根本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与司法鉴定相提并论。

我还想说,迄今官方公布的有关陈继志等作案人的信息中,没有一个指向他们有可能被轻判。多名警务人员已经受到审查调查,显示对案情周围大环境的追查也十分严厉。陈继志等案犯想得到非法保护,逃避法律制裁,完全是不可思议的。不排除陈继志及其家人在做对陈有利的努力,但法律是严厉的,他们若想通过钻法律空子实现对陈继志的轻判,决达不到目的。

老胡倒是想说一句部分网友可能不爱听的话:现在舆论要求重判陈继志等人的呼声极高,对他们的从重判决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为了平民愤而突破法律规定的框架,反而倒更像是处理此案所面临的挑战。

在网上混淆陈继志“中级伤”与被打女子“轻伤二级”司法鉴定的那些人,我很难分清他们谁是带节奏的,谁是被带了节奏。但进行这种对比并且宣扬陈继志被定的伤情比被打女子还重的这部分舆情中,肯定有一根棍子在像搅混水一样搅动。我们都愤怒于唐山那天夜里发生的恶性打人事件,痛恨社会上存在的任何黑恶势力,支持对那些势力“保护伞”的追查,但我们同时要清楚,确实有一些力量试图利用、劫持我们的正义感,我们保持清醒和对信息的识别力至关重要。
 楼主| 发表于 2022-6-22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轻伤鉴定标准该反思了

经济观察报
2022年06月21日 19:35:32 来自北京
50人参与9评论


金泽刚/文 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通报了备受关注的唐山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等案件的最新情况。6月20日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此次案件的受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通报一出,全网哗然,舆论惊讶于被害人遭受如此残忍的暴力殴打,最终在司法上仅落得了一个“轻伤(二级)”。

依据刑法规定,被害人的伤势,与施暴者的定罪量刑紧密相关。若被害结果为轻微伤,则不够刑事处罚,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施暴者如果仅以其施暴行为论,接下来很难得到民众想象中的严惩。

为什么人们普遍觉得十分严重的损伤,在司法鉴定中仅为“轻伤”或“轻微伤”呢?这至少说明现在的标准与大多数人朴素的情感不符。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意义上的“轻伤”和“重伤”是根据法律需要而拟制的法律概念,与平日里普通人认知的“受伤轻微”与“受伤严重”肯定有差距,与医院给出的伤情判断也是不完全不同的概念和体系。司法鉴定所称“轻伤”分为一级和二级,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或者肋骨骨折6处以上均属轻伤一级等;“重伤”也分为一级和二级,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由此可见,将人打成司法鉴定中的“重伤”可谓是罪大恶极之事,这一标准颇为苛严。从“唐山打人”案的监控视频看来,施暴者集中攻击被害人的头部、面部,其伤情若达到颅骨骨折、颌骨骨折、颧骨骨折、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等,则对应的就是轻伤二级的鉴定结果。

由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果是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又是伤情鉴定的唯一依据。此次唐山打人案正反映了伤情鉴定导致的处罚结果与被害人的心理预期落差太大的冲突。“司法审判的最高境界是情理法的融合”,欲使暴力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必须首先公正有理,如此才能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试想,如果犯罪嫌疑人抱着“反正很难打到重伤,就放心地打”的心态施暴,必定会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2013年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过去将近十年,我们有必要尝试根据司法实践,对鉴定标准进行反思。随着时代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人身权利保护和保障,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上,轻伤与重伤的内容和标准值得重新审视。在具体内容方面,侵犯人身权益往往伴随着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和心理创伤,这是否应统一纳入鉴定标准值得探讨。例如,面部瘢痕3平方厘米的轻伤二级损害,对女性的心理创伤或是巨大且永久的,一辈子都难以愈合。正如有学者指出,其中部分条款并不严谨,损伤等级判定标准具有不平衡性。例如,手损伤重伤二级中的几种情况差距太大,有的反与轻伤一级的标准接近。鉴定标准应基于实现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抑制犯罪的目的,有必要适时作出调整。

另一方面,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运用上,我国采取完全依照鉴定标准条款做出司法鉴定的严格限制性做法。这规范了损伤鉴定结果,但同时也带来鉴定僵化,在司法审判中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过于单纯、机械等弊端。参看域外部分国家,并未对损伤程度之鉴定标准做出条条框框的具体规定,而是作出原则性规定,法官基于伤害事实综合判断被害人的损伤程度。由此可见,探寻鉴定标准的合理运用,把握好司法鉴定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


需要强调的是,此次唐山案件通报中的轻伤鉴定也迅速引发了一些公安官微的注意,公安机关还重申了“轻伤不轻,重伤很重”的观点,积极参与到大众的轻伤科普中,应该说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司法与民众互动。

大众对轻伤的疑问,背后焦虑的是这一鉴定结论所对应的刑罚不够重,不能与施暴者的暴行相匹配。不过,在笔者看来,对于被害人的伤情,即使依法评价为轻伤,对施暴者的处罚未必会因此而得到轻罚。就媒体报道看,本案数罪并罚的可能性不小,除了依照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处罚之外,犯罪嫌疑人涉及多项旧案,可能还涉嫌其他多个罪名,这些都在加紧侦查之中。相信司法必将基于事实和证据,对犯罪人做出应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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