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双百院长”女儿收受1051万获缓刑!庭上辩解:受父亲利用 2020-02-08 16:10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云南双百院长王天朝女儿王某利用其父亲的职务便利,与王天朝合谋,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0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属于受贿共犯。王某犯受贿罪,五华区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五华区法院审理认为:属从犯、属自首、本案全部赃款已经退赃,适用缓刑。 指控:收受财物1051万元 五华区检察院指控: 2007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作为原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王天朝(已判决)的女儿,利用其父亲的职务之便,为汪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昆明鑫海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卓宏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向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设备提供帮助。 2007年7月3日,收受汪某所送的昆明鑫海科技有限公司30%股份,价值15万元;2009年3月4日,收受了汪某赠送的购买价为985万元的经典名居第14幢商铺及广告位;2009年5月19日,收受汪某云南卓宏进出口有限公司17%股份,价值51万元。 2014年11月18日,五华区检察院反贪局电话通知后,王某主动到案配合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051万元,属于受贿共犯,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解:受到父亲利用 法庭上,王某自愿认罪,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辩解称:有自首情节;自己因为无知以及亲情,受到其父亲以及汪某利用;主动配合司法机关退赃;家里有老人需要照顾,母亲身体不好,爱人有病,儿子才五岁,也提交了悔过书,希望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华法院审理查明: 2007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作为原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王天朝(已判决)的女儿,利用王天朝的职务之便,为汪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昆明鑫海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卓宏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向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设备提供帮助。 2007年7月3日、2009年3月4日,在其父亲的安排下,以其办理的假身份证“金熙妍”的名义分别收受汪某所送的昆明鑫海科技有限公司30%股份,价值15万元;汪某还购买价为985万元的经典名居第14幢商铺及广告位送给王某;2009年5月19日,王某在其父亲的安排下,收受汪某云南卓宏进出口有限公司17%股份,价值51万元。2014年11月18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电话通知后,王某主动到案配合调查。 判决:从犯、自首、退赃,适用缓刑 五华区法院审理认为 王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0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属于受贿共犯,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在整个共同犯罪起到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另外,本案全部赃款已经退赃,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于是,五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昆明信息港整理编辑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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