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其中第15条指出,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此外,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 此外,关于降半旗的具体方法,《国旗法》明确,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 我国曾为哪些人降半旗志哀? 根据政知见不完全统计,我国此前已有超过50次降半旗志哀,其中涵盖了《国旗法》所规定的多种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