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快乐大歌 于 2021-3-23 19:36 编辑
当面人,对面钱,涉及到钱财时,一定要当面点清,且辩明真伪,不要让下面这个案例这样,即湿了身,钱又没有得到,那就得不偿失了.
基本案情:2018的某月,黄某(男姓)在网上邀约张某,要求去开房,然后黄某给张某六千元钱,张某听到这个数字也欣欣然答应了,于是他们两人到某酒店开了两个小时的钟点房. 在两人离开钟点房分手后,张某发现黄某所给的那些钱都是假币,随即报警称黄某强奸了自己. 警方接警后,到涉事钟点房的酒店调查了解此事,酒店老板娘讲:两人在房间内没有异样声音,若是被强奸,那个女的应当喊人救命,况且两人出来时,还有说有笑的,完全看不出黄某被强奸的样子. 就是这么一个真实案例,共同分析下本案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刑法是如何评价两人行为的.
两人这种共同行为,也就是相约开房这件事,因为案情没有交代,张某是不是以此为生,若只是这一次,刑法是不给予评价,因此我们也不展开人叙述. 黄某答应给张某的六千元钱,在分手时,被张某发现黄某所给的我为假币,这场交易中,黄某持有假币,而且使用了假币的事实.黄某客观上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且数额较大.主观方面他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九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我国刑法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综上所述:黄某的行为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
黄某并不构成强奸罪,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令妇女不敢,不能,不知反抗而发生关系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是自愿行为,两人相约开房,到完事后,有说有笑走出钟点房,因此黄某并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张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评价呢?涉嫌诬告陷害罪,相约开房,事后发现黄某给付的六千元为假币,但以强奸为名报警,这是符合我国刑法诬告陷害罪规定的,诬告陷害指,捏造虚假事实,意图使他人被刑法追究的行为,但她的行为并不严重,应当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每天学习一点刑法,对你,对我,对他或她都好,共同努力,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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