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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国家网信办:多网站自查6万个违规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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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7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网信办:多网站自查6万个违规账号
2015年02月27日02:40   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李丹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简称“账号十条”)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昨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多家互联网企业近日已处置微博客、博客、论坛、贴吧和即时通信工具等各类违法违规账号6万余个。
  据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用户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信息存在的各种乱象,新浪微博处置违法违规账号5500个,如假冒党政机关误导公众的“广东省委省政府”、“安徽省省政府”,传播暴恐信息的“东伊运”等。

  腾讯公司处置微信、微博客、QQ、空间四大平台中违法违规账号25836个,如假冒企事业单位发布虚假信息的公众账号“中国食品安全网”等。
 天涯论坛、凯迪社区注销登记违法违规账号447个,如假冒媒体名义发布虚假新闻的“新华社”、“CCTV焦点访谈”、“人民网”等账号。
 此外,阿里巴巴成立账号名称管理专项工作小组,专项治理淘宝、来往、阿里旺旺、阿里云论坛、阿里妈妈、虾米音乐、手机助手等八大平台用户账号名称。易信、米聊、陌陌等即时通信企业承诺,按照“账号十条”要求,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用户社交安全。

新浪、百度、腾讯还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发布公告,承诺加强用户名称、头像和简介信息管理,保护用户信息和公民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携手用户共同营造清朗的互联网环境。
 

 楼主| 发表于 2015-2-27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游游 于 2015-2-27 09:23 编辑

                 互联网用户名管理出新规 网名不能再任性
   
 3月1日起《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微博、微信、QQ、论坛等账号将被划上9条“底线”。
  国家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透露,现在中国账号乱象日益突出,有的假冒名人包括外国元首,如“普京”“奥巴马”,还有网民自名为“中纪委巡视组”,“花样百出,愈演愈烈”。
  根据规定,网民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名称需遵守9条规矩,包括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 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不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内容等。如有违反,账号将被限期改正、暂停使用直至注销。
  国家网信办副主任彭波表示,此次整治行动的一个目标是“看到别人上网的名称,是不恶心的,不乱的,是舒服的”,使网络空间更加清朗。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 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15-2-27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贯彻执行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按照“账号十条”要求,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用户社交安全。
加强用户名称、头像和简介信息管理,保护用户信息和公民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携手用户共同营造清朗的互联网环境。
希望大家认真遵守,维护网站人人有责!


发表于 2015-2-27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游游 发表于 2015-2-27 09:39
贯彻执行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按照“账号十条”要求,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 ...

       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为确保互联网环境秩序而尽职尽责。
佩妮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5-2-27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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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不动联不通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5-2-27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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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7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力支持、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为确保互联网环境秩序而尽职尽责。
发表于 2015-2-27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觉遵守国家网信办之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辞旧迎新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5-2-27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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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7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力支持互联网“九条”规定。 自觉遵守国家网信办之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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