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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玉香

对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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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梓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11-17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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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7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桑梓 发表于 2014-11-17 16:24
网站里已经没有大法官。他被桑梓给罢免了。昨天晚间新闻,强调了以宪法为准。宪法是国家大法。没有任何事 ...

好啊!我们也走上正常的法治国家!!
发表于 2014-11-18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玉香 发表于 2014-11-14 15:15
谢谢海姆先生支持!有西方人的网名,有西方人的见解!棒;

    谢谢您的回帖,知道你是江西九江人,我曾经在江西新余市工作三十年,离开江西虽然有十余年,但是对江西还是有特殊的感情。祝您健康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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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谢谢。祝好。  发表于 2014-11-18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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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香 + 3 欢迎来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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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梓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11-18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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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8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桑梓 发表于 2014-11-18 16:27
习大大很懂得,应该依法治国。一言堂,国家就要倒灶。过去,我们是吃了一言堂的苦头。

过去的事情都过去了,习总带领我们开辟新时代!!!
香山玉人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11-27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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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着高龄老人的增多,无偶老人比例也不断上升。从一而终不足以终天年,老年男女再婚已为社会广泛接受。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老人两情相悦却不去婚姻登记,过起了非婚同居生活。这种不合法的婚姻似有发展之势,如不予以矫正,后患无穷。首先,男女老人存有“合得来就合,合不来就分”的心态,心理上和生活上处于不稳定状况,失去了患难与共的基础。再者,由于非婚同居不利于老年人权益的维护,一旦发生矛盾,诉诸法律无门。其三,同居现象也可能给某些道德不过关的老人以可乘之机,借同居骗色骗财、侵害老年人身心健康。其四,老年人违背法律的行为,对年轻人的婚姻观念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发表于 2014-11-28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呼和浩特案例:
今年70岁的赵某,早年丧夫,将孩子们带大后,本以为可以找个老伴慰藉自己多年的寂寞,没料到遭到子女的强烈反对。2012年年初,赵某不惜和子女决裂,与王某在未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了。可王某与赵某仅仅生活了一年多的时间,便有了新欢。2013年3月24日,赵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同居关系,并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万元。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到诉状后,经过审查,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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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年人李某和王女士非婚同居5年多了,两个人收入放在一起用,置办了彩电、冰箱、组合音响等家电,两个人你恩我爱,倒还融洽。孰料天有不测风云,男方李某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王女士哭得死去活来。丧事刚料理完,房间里的一切家用电器就被李某的兄弟和孩子全部搬走。王女士据理力争,“我也有继承权”。却遭到李某兄弟的一顿奚落:“你算什么东西,好意思平分财产,你说你们是夫妻,请问,结婚证在哪里?拿出来看看!”对此王女士无话可说,因为他们确实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果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他们开始的无视法律终于受到了相应的惩罚。法律无法保护无视法律的人。
六十多岁的肖某在国内多家媒体上刊登了数则条件极优的征婚广告,引来全国各地上百名女士应征。他在进行一番选美评比后,先后与其中28名女士同居试婚。而与其同居的中老年人都有一个相同的结果,那就是非婚同居失败,理由不外乎感情不合,性格不投。直到国内一家媒体报道了此事,肖老汉的“韵事”才有所收敛。
老人再婚有这样一句顺口溜:“男为找保姆,女为快致富。”辽中市的胡女士今年不到60岁,可她却在非婚同居中找到了致富捷径。她托人帮她介绍老年男性,并提出看着合适就可同居,但首先要给其配齐“三金”——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镯。而同居后,她今天要吃鸡,明天要吃鸭,后天去超市购物。一旦男方的“油”被榨干,就对不起说“拜拜”,再去另谋财路,使很多男性老人因为非婚同居而耗尽了多年的积蓄。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9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心就是好 发表于 2014-11-28 20:27
老年人李某和王女士非婚同居5年多了,两个人收入放在一起用,置办了彩电、冰箱、组合音响等家电,两个人你恩 ...

赞同你的看法。这种没有法律保护的婚姻是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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