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军 发表于 2013-7-7 21:34 《婚姻法》有明确的条款,保护家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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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舞 发表于 2013-7-7 21:38 是的,多种形式并存啦,自由啦。其实原配过去也有不起证过一辈子的。我老家农村就有。
宜舞 发表于 2013-7-7 21:42 可是在我结婚的年代,对于有一定文化、经济基础的男女(大学生),视要彩礼为没有本事的羞耻之事啊。
宜舞 发表于 2013-7-7 21:47 再婚好好难啊!
清墨流痕 发表于 2013-7-7 21:50 串个门,听真真讲故事。
切切 发表于 2013-7-7 22:16 大家晚上好!先来报道!再来听故事!姐姐每天都有新故事!
云屏仙翁 发表于 2013-7-8 06:17 今天下午回来看你
宜舞 发表于 2013-7-8 08:28 嗯哼,感情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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