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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当古籍点校遭遇数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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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书局出版的点校版《汉书》

  日前,国学时代公司(即国学网)因不服中华书局[微博]诉国学时代公司点校本“二十四史”与《清史稿》等电子产品侵权案的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1年3月开始的这一诉讼,焦点在于,中华书局认为国学网使用了他们点校后的古籍,侵犯了中华书局的著作权。经点校后的古籍版本是否具有著作权?如何判断两件点校作品具有实质性相似?本报记者就此分别采访了传统出版业代表中华书局版权管理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任海涛,以及数字出版业代表首都师范大学电子文献研究所所长、国学时代公司负责人尹小林。将他们在古籍点校中的版权问题的针锋相对的观点辑录于此,以期对古籍的数字出版有所助益。

  焦点之一:点校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任海涛: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这类作品称为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是在古籍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是演绎作品;同时,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是由中华书局主持,代表中华书局意志并由中华书局承担责任的法人作品。因此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自完成之日起便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法律对演绎作品的传播采取“双重保护,层层授权”原则,既保护已有作品的著作权,又保护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尹小林:古籍整理工作内容丰富,包括古籍本身的点校以及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的处理。而点校属于一次文献的技术处理即仍是文献本身,还是一次文献,不存在著作权。如果有著作权也在校记中,校记如果带有考辨性质出观点的才有著作权,如果仅仅是列举,也不能享有著作权。

  众所周知,古籍整理目标是求是求真,恢复古籍内容的原貌。古籍整理者不能“视古籍为己出”,妄自修改古籍内容,或随意增补字句,甚至将自己的创作风格、技巧融入古籍,改变古籍的内容及表达方式。“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的古籍文字是前人原创留下来的,为了方便现代人阅读,通过分段、加注标点和字句修正等方式对古籍进行点校,根据中国语言文字的使用习惯和规则,经点校的各个版本的“二十四史”及《清史稿》都是极其近似的,存在着趋同性,点校作品之间不会有较大差异。不同的人对于古籍“二十四史”及《清史稿》原文加注标点的结果总是大同小异的,也就是说,对古籍“二十四史”及《清史稿》加注标点这种表达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古籍“二十四史”及《清史稿》本身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古籍本身和加注过标点的文字,不形成独立的表达,它是依附于古籍本身而存在的,如果对加注了标点这种“标点”给予著作权保护,势必会形成一种不合理的垄断。

  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整理”的解释为“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点、补遗等”。但要注意的是,在2002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该条被完整地删除,现在再主张古籍断句属于“整理”、能够产生新作品显然是不正确的。

  焦点之二:“实质性相似”应如何判断

  任海涛:在司法实践中,“接触十实质性相似”原则是认定电子软件抄袭的基本规则,即只要原告证明被告有机会接触原告的软件,被告后来完成的作品如果与原告的作品具有实质性相似,就可以推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实质性相似通过比对的方式来确定,即看两个版本有没有表达的大致相同,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不是思想,而是表达。表达在古籍作品中的表现是分段、标点、校勘等。案件审理时,官以普通人的角度来看权利作品与侵权作品的相似程度是多少,在司法实践中,相似度超过50%以上,就基本可认定为实质性近似。

  尹小林:我所存疑的是,多大比例的相似才能实质性相似?如果只是抽样,并不具备真实客观性。古籍的点校相似是古籍整理必然现象。在有国学基本知识的人看来,同一古籍的点校会有大量不相似的情况存在吗?我认为,在确认两个版本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采用的抽样比对方法和比对标准是外行做法,同一古籍标点的结果只能是差不多,包括对和错。

  焦点之三:如何判断点校方法具有原创性

  任海涛:1959年到1978年间,中华书局从全国范围内调集了百余位文史专家,对从《史记》到《明史》的二十四种纪传体正史,即“二十四史”,以及《清史稿》进行全面系统地整理,并陆续付诸出版。中华书局主持的点校工作,所参考的都是古籍善本,没有参考任何点校本,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是首次对“二十四史”进行点校,所依据的古籍版本与参与点校的专家姓名在每一部书的出版说明部分都有清楚的表述。

  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出版发行,被誉为“中国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中华书局首次完成如此大规模的点校工作,而且直到今天仅有中华书局做过这样的工作。通过数十年的使用,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已经被认定为是最权威的通行版本,提到点校本“二十四史”就是专指中华书局版点校本“二十四史”。古籍整理作品的一个特点是,一旦有通行版本后,其他学者和机构就不会抛开通行版本,再拿古籍底本出来去做同样的点校工作了,因为已经没有新意,在学术上没有含金量了。

  需要强调的是,中华书局并没有也不可能阻止别的机构再次自主对“二十四史”进行点校,但如果一个机构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是自己点校的古籍的话,那么有理由认为这个机构所做的不是古籍整理工作,而是录入校对工作。

  尹小林:认为标点符号是建国以后才有的,并以此作为基础作出推论,有失偏颇。古书没有标点,并不意味着标点不存在,已经发现的明代标点本的《汉书》,全套书共一百卷,二十册,分两函装,大约成书于崇祯壬申(1632)年间,距今三百八十年,从头至尾全部标有类似于今天标点的符号“、”“。”或者“。”,以便于读者的阅读。这表明,此时出版的书籍已经初步具备标点符号的规模,而其断句与我们今天所见到的中华书局点校本《汉书》别无二致。

  另外,简体字的点校并非中华书局一家独有。1996年,由海南国际新闻出版中心率先出版了简体横排版的《传世藏书》系列“二十四史”,而中华书局简体本“二十四史”是在2000年发行的。国学网在对古籍进行数字化时,一般以影印本作为基础,适当参考今人点校本,如上例举的《传世藏书》等是重要的参考资料。国学网也曾组织专家从选取相关底本,加注标点、进行少量校勘后,即投入数据库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依据用户的反馈建议不断修改、校勘,专家的往来邮件、修改资料等都是相关证据。

  国学网本是电子数据库,只是对古籍进行数字化处理,包括分段和标点,主要用于检索统计,不是对古籍进行校勘研究,本质上只是原文展示,不涉及著作权,没有做全面校勘工作,因此不存在侵权。
                               来自:中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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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甜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3-5-28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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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甜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3-5-28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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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四方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3-5-28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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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苦咖啡 发表于 2013-5-28 16:19
先占沙发

先给你端茶
甚闲野鹤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3-5-28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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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走四方 发表于 2013-5-28 16:30
哈哈,今天坐板凳了!

不晚!正合时。
 楼主| 发表于 2013-5-28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甚闲野鹤 发表于 2013-5-28 16:37
现在著作权、版权的官司真不少啊!

谢谢欣赏;欢迎关注…
梦甜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3-5-28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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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四方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3-5-28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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