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记 上图是1961年冀县(今冀州市)人民委员会(今政府)颁发的《自留地使用证》。 “自留地”的概念 “自留地”,从字面上解释,是自己留下的地。这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政策。还有“自留山”、“自留草场”等,同属“自留地”范畴。在我国建国初期,农村普遍实行农业生产合作社,将农民一家一户分散的土地经营,改为合伙集体经营。但给农民保留了一小部分土地,归农民自己安排、支配。这部分土地,取名叫“自留地”。“自留地”的面积:1955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1962年,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通称的“人民公社60条”)规定,“百分之五到七”; 后来,从最初的5%提高到15%。 “自留地”的性质 “自留地”具有5个性质:1、农民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属集体。2、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3、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没有统购任务。4、使用经营权长期不变,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5、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是一项家庭副业,农民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鼓励社员在自留地上种植蔬菜和饲料。” “自留地”的存在时间 “自留地”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前期。当时,刚刚翻身得解放的广大农民,响应中国共产党“组织起来”的号召,先后成立初级、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经营。但党和政府给农民一些“自留地”,归农民自己安排、支配。到1966年后的“文革”时期,“自留地”被作为“资本主义的尾巴”“割掉”了、被取消了。“文革”结束后,又恢复了“自留地”。80年代初期,随着全国农村推行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生活问题得以根本解决,“自留地”失去了存在意义。这样算来,从20世纪50年代前期至80年代初期,减去中间“文革”10年,“自留地”存在了20来年的时间。 “自留地”的功过 “自留地”在我国农村经济生活中,发挥了很重要、很有效的“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作用。农民群众靠“自留地”,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一些粮食、瓜果、蔬菜等,或补充集体分配粮食的不足,以改善生活状况;或出售产品,增加些收入,以提高家庭生活水平。当时,农村生产力水平普遍低下,农产品产量普遍很低,集体分配的钱、粮普遍不足,农民甚至连饭也吃不饱。每户虽然只有几分“自留地”,但收入不用上缴税和征购,可以全部用于农民家庭自己消费,确实能够“聊补缺米之炊”、解决生活之困。尤其在1959---1961年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自留地”的作用更加显现:当时,集体分配给农民的“口粮”(吃饭用粮)4口之家每天也就2---3市斤。一年下来,也就700---1000市斤。而6分“自留地”,夏、秋两季可生产小麦和玉米350---400市斤,“口粮”可以增加接近50%。 “自留地”制度,也使得部分农民与集体分心、分力、分物。部分农民一心一意经营“自留地”,对于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对于集体的事情“瞎糊弄”。当时,有句话是:“自留地里流大汗,集体田里跑乏云。”说的是,部分农民在自己的“自留地”里拼死拼活地干,“流大汗”;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时,就疲劳乏力,只能“跑乏云”了。当时,种地用化肥很少,主要靠“土粪肥”。集体定有农户交肥任务。部分农民老想着自家的“自留地”,“集体田里给‘粪土’,自留地里留‘土粪’”。就是,交给集体的肥,是大量土里掺点粪;留给“自留地”里的是大量粪里掺点土。 (作者:辛向党 通讯地址:河北冀州市政府方志办 联系电话8612204) 写于2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