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文字虫 于 2021-9-5 17:02 编辑
说说“志愿者”
近几年来,“志愿者”及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就有红马甲“好人网”、黄马甲“龙赐”等10余家“志愿者”组织和2000多名“志愿者”。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大标志和体现。 近几年来,作者经常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定义 “志愿者”是怎么回事? 所谓“志”,《说文解字》释:“意也”;《辞海》《词源》解:“志向”“意志”;《现代汉语词典》注:“意愿和决心”。 另有拆解:“士有心为‘志’”。(作者注:“士”指读书人、能任事男子) 所谓“愿”,《说文解字》释:“谨也”;《辞海》《词源》《现代汉语词典》和《古代汉语词典》解:“愿意”“心愿”“愿望 ”“情愿”。 另有拆解:“原有的心为‘愿’”。(作者注:“原有心”指) 人之初,性本善,即善心)
所谓“志愿者”,就是具有善的志向和意愿的人。《现代汉语词典》定义为 “志愿为社会公益活动、赛事、会议等服务的人员”;《百度》定义为“自愿进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活动者”。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总则》明确: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 志愿者” ,又称为“义工”。联合国定义为“自愿进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不获取任何利益、金钱、名利的活动者”。
“志愿者”特征 “志愿者”及开展志愿服务,具有“五个特征”。 1.自愿性。就是主观自主、甘心情愿,没有强制性。 2.无偿性。就是不图利、不图名。不是打工、不是帮忙。“志愿者”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 3.公益性。即志愿服务的对象,是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和困难、弱势群体。 4.业余性。志愿服务工作为非本职职责范围内;在不在岗、不值班时进行;不是领导或者其他组织的安排。 5.多样性。“志愿者”力所能及,各尽所能,可以无私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资源、钱财或者体力、知识、技能等。
“志愿者”发展 无论在我国,还是国外,“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的历史,都是很悠久的,发展也很快。 在我国,几千年前始,就有赠医施药、赈灾施粥、济贫助葬、捐田建校、设馆义教,等等。均为“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的雏型。 1963年3月5日毛泽东同志亲笔题词:“向雷锋同志学习”。后把每年3月5日定为“学雷锋纪念日”。 我国有组织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家民政部号召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并且,在天津树立了示范典型。 2015年9月30日上午,由国家旅游局主办、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承办的“中国旅游志愿者队伍成立暨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启动仪式”在北京天坛公园举行。 国家民政部于2015年10月出台了《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 据不完全统计,2008 年,累计有超过506 万名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170 多万志愿者直接服务北京奥运会。 截至2019年2月,中国标识志愿服务组织已有1.2万个,记录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2亿小时,社会贡献超过180亿元。 在国外,志愿服务起源于19世纪初西方国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务,志愿活动在世界上已经存在和发展了100 多年。 1985年12月17日,第四十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从1986年起,每年的12月5日为“国际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志愿人员日”(义工日)。
“志愿者”工作 “志愿者”的工作,即“志愿服务”。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总则》明确,“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服务,是“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志愿服务”范围是很广泛的。 1.扶贫济困。对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如养老院老人、孤寡老人、残疾人、生活困难者,等等,予以资金、物资、体力、精神、文化等帮助。 2.支教助学。捐资办校、资助学校所需书籍、设施等。支援较落后地区教学。资助或者承担困难家庭学生读书费用。 3.抗险救灾。抗震、抗洪、救人、救病,等等。为灾后建设捐款捐物,等等。 4.献血捐体。献血、献造血干细胞等等。捐骨髓等器官、捐遗体,等等。 5.社会公益。服务于扶贫开发、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大型赛会、会议、抗疫应急、关爱未成年人、公益性宣传,等等。奉献个人的知识、技能、体力等于社会。 “志愿服务”工作,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也可以个人自行依法开展;可为定时性,也可为临时性。
“志愿者”忌讳 “志愿者”及“志愿服务”,本是奉献爱心、播撒善行、积德造福、推进社会进步的大好事,但是,应当特别注意一些忌讳。除去绝对忌图名、忌营利外,还有如下“四忌讳”。 忌讳不量力。“志愿者”及“志愿服务”,是需要时间、精力、体力、财物、能力、年龄等条件的,必须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参与。因此,切忌“不量力”。 要做到力所能及,不得超出其能力。比如,自己身体有疾、体质不好、体力不佳或者暂时有病等,不要当“志愿者”;自己工作繁忙或者家庭负担重,没有充足时间,不宜参加“志愿服务”;自己没有理发、治疗等等某能力,就不要参加专业性、技能性方面的“志愿服务”活动;自己经济不宽裕,不要参加捐献财物方面的活动,等等。 忌讳不平等。“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本是“友爱之举”,应当与被帮助者处于平等、互相尊重的地位,不能存有“救世主”“施恩者”等高高在上观念。 服务时间、地址等如有变化,应当提前告知被帮助者。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应对突发事件等公益志愿服务活动中,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忌讳不检点。不能存在求回报意识和不检点行为。比如,希望得到被帮助者的“好脸色”“感谢话”;要求对方给予表扬;总想让媒体或者领导大力宣传;向对方提吃饭、住宿等要求;变相收取报酬,等等。 忌讳不遵法。“ 志愿者”及“志愿服务”,必须严格依照 《志愿服务条例》“合法”原则执行。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志愿者”及志愿组织,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泄漏服务对象个人信息,不得侵害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等等。 “志愿者”组织,绝对不能违背“志愿者”个人意愿,强迫去参加服务活动。 “志愿者”组织,要注意、避免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一些“志愿服务”项目,要提前对“志愿者”予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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