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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残忍虐待老人案:暴露的岂止是管理问题

2011-6-14 06:11| 发布者: 简单老人| 查看: 1462| 评论: 6|来自: 人民政协报

摘要: 日前,一段揭露郑州一家老年公寓护工残忍虐待老人的视频在网上被广泛转载,引起网民的极大愤怒。据报道,这段视频由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冉亚阁等蹲守一个多星期拍摄所得,从视频中可以看出,郑州市中原区畅乐园老 ...
日前,一段揭露郑州一家老年公寓护工残忍虐待老人的视频在网上被广泛转载,引起网民的极大愤怒。据报道,这段视频由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冉亚阁等蹲守一个多星期拍摄所得,从视频中可以看出,郑州市中原区畅乐园老年公寓一名护工在4点左右,进入房间将一名老人叫醒,不顾老人的哀求,对老人进行打骂,甚至对老人进行捆绑,强迫老人喝疑似尿液的东西。

  尽管事件被披露后,郑州市已成立由民政、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市、区两级事件调查处理小组,表示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中原区畅乐园老年公寓护工虐待老人事件。

  但是,不管事后有关部门怎样启动查处和追究程序,都无法弥补受害老人已经遭受的身体伤害和情感打击,而且这一事件并非个案,在其他很多类似的案件中也暴露出了我国在养老院管理中存在的监管薄弱和法规缺位的问题。仅仅是笔者所知,前些年北京曾发生过福利院里老人被同住其他老人殴打致死的新闻,西安出现过在火灾中房门锁死老人被火活活烧死的事情,而养老机构因老人被摔伤、摔死、噎死、呛死而成为被告也并不鲜见。

  老人住进养老院

  三个环节存疏漏

  最近发生的郑州虐待老人案之所以被揭露,一个需要注意的细节是,住在老年公寓附近的王先生经常听到养老院内有老人的惨叫声、打人声。王先生觉得不正常,深夜来到老年公寓对面的楼上,发现了老人被虐待的黑幕。在接到王先生的报料后,电视台记者蹲守6夜,录下了护工对被护理老人进行虐待的令人发指的言行。

  养老院里经常出现老人的惨叫声和打人声,却没有被院方及时发现,更没有得到有效制止。这充分暴露了老人在入住养老院期间权益保护方面的漏洞。从法律上分析,笔者认为,至少有三个环节存在疏漏:

  首先,从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看,暴露出了老人及其家属在行使合同权利方面的不足。一般而言,老人自己及其家属应该最关注养老院的服务质量。在养老机构和家属签订入住协议书时,协议书应涉及到养老院应当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服务项目的内容、频率和质量等要求,以此来约定养老机构同老人及家属的相关责任和权力。

  该协议属于法律上的服务合同。按照对合同法的理解,入住协议书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赋予了老人及其家属对养老院在履行义务不力时追究其责任的权利,但是很明显,虐待老人案之所以发生很长时间没能发现和纠正,首先就在于合同当事人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这方面除了老人自身可能因为年老、疾病以及生理和精神活动范围受限等原因难以主张权利外,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老人的子女及其他监护人没能尽到这方面的义务,比如仅仅以为送进养老院就履行了赡养义务,而没有经常主动地关心和看望老人,这才留给了少数无德护工的可乘之机。

  其次,养老院在自身的管理上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缺乏对护工的严格培训和管理。护工殴打虐待老人的行为发生在养老院内,而且在正常的陪护期间,其性质之恶劣和态度之故意非常明显。对于如此明确的违反入住协议,也违反护工职业道德的行为,院方居然没有发现,这充分说明了养老院对其聘用员工管理上的混乱和乏力。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养老院作为使用和管理护工的用人单位,理应加强培训、引导和约束,现在却因为自己的严重失职只能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管乏力,缺乏对此类机构的有效管理。《行政许可法》第61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政府民政部门对养老院开办者颁发了相关的许可证,同时也负有对福利养老机构的消防、饮食和人员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督促的职责。有权皆有责,这是现代法治政府的一条常识,而相关行政机关如果仅仅是发证和收费,而没有及时对下属部门或企业进行检查,那么一旦出现事故,很难说不是自身的渎职。

借鉴成功经验

  实现“老有所养”

  除了上述三个环节的疏漏,这个案例真正严重的性质在于折射出我们现在对老人养老送终的关怀仍然缺乏社会制度的保障、缺乏人性化的安排、缺乏对生命尊严的理解和同情,这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也是我们长期以来在尊老、养老方面重视不足的一个根源性问题。

  那么,怎么样才能有效提高养老院的服务质量,避免虐待老人的事件发生,能够让老人在其中老有所养、其乐融融呢?这方面日本的经验可以给我们提供很多借鉴。日本现在老龄人数占总人口比例已经达到20%,成为名副其实的老龄社会。为了保证养老院的良性运转和避免所谓“虐待老人”现象的出现,政府决定在老人服务机构自我检查基础上,引入更为客观和公正的第三方评价体系。包括硬件上的建筑、设备、人员配置以及软件上服务的质量、老人的评价等等。这些评价不是通过简单的检查、打分来达到警示督促的作用,而是在分析养老院现实的基础上由专业机构提出更好的改善方法。目前日本全国范围内基本上都已经实施了这种评价制度,东京率先提出了三年一审核的思路,使养老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尽管与日本相比,我国有自己的特殊国情,如人口基数比较大、地区发展程度存在差异等等,但日本社会今天面临的很多社会问题很可能就是我们未来发展会遇到的挑战,而日本在老人服务机构方面的管理制度就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在2011年的全国两会上,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要持之以恒,努力让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慢慢变老,尊重和善待老人就是尊重和善待自己。我们期待着“老有所养”的目标能够尽快实现。(赵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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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梅炽夕峰 2011-6-26 09:51
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是一件难办的事吗?
在道德缺失,法制不健全的中国,确实是一件很难办的事。
引用 伊人风景 2011-6-15 22:29
两年前,我在网上也曾看到过一段养老院虐待老人的视频,一个瘫痪的老师,被以为疑似护工的女人,打嘴巴子,把一气又一气,网友们气氛急了,纷纷职责,可是不知道为何,第二天视频却被删除了,两年多了,但是老人挨打的那一幕却历历在目,真叫人揪心呀,不知道那是谁家的老人,也不知道老人的家人是否知道……
引用 耄耋庠生 2011-6-15 15:03
山高皇帝【既弱、又矮、更远】,天朝百业待兴。
引用 新一 2011-6-14 18:54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是一件难办的事吗?
引用 顽童周萍 2011-6-14 14:50
我还准备老了就去老人院哪!
引用 风雨人生 2011-6-14 11:11
民政部门要严格养老院的审批程序,做好对各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防范和卫生等方面的监管。对护工应建立岗前素养、技能培训,没有取得资质的人员不能从事养老院的护理工作。这些工作不到位,就很难杜绝上述虐待老人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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