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优待证》看“敬老” 近日,偶然看到一个《优待证》(上图)。 这个《优待证》,颁发时间在20世纪40年代;颁发的对象是“老年”“抗日军人”。 这个《优待证》,是晋冀鲁豫边区冀南军区,于1947年颁发给王华封的。王华封1893年生,1955年卒。当年54岁,在冀南军区政治部《团结报》社工作,是石印上等工人。籍贯为河北省冀县(今冀州市)徐家庄村。1938年4月入伍,后到地方工作,1945年12月,又重新入伍。 这个《优待证》,书写内容均为竖排印刷、繁体字。计有5项内容。1、封面。《优待证》为简称,全称是《抗日军人老年优待证明书》。封面上除有证书名称外,还有“晋冀鲁豫边区冀南军区保扶委员会”的署名和椭圆形章。左上角有“字 号”。2、证明。“保扶委员会主任”颁发证书的证明:“兹有xxx同志在本军工作已久,已是年老体衰,为了保养其老年身体健康、继续工作,给予资金抚恤,特发此证明书。”下款是“保扶委员会主任”和年月日,并盖有“冀南军区保扶委员会”的椭圆形章。3、表格。表头栏目有“部别、职别、姓名、年龄、籍贯、入伍年月、备考”。4、记录。以表格形式列出每年春秋两次领取恤金的记录,如:“四五年秋季恤金xx元”。其中“xx”为空格,用以工作人员填写。这个《优待证》分9个格,列出的是1945年秋季至1949年秋季“恤金xx元”。每个季1个格。5、说明。有4条:(1)、凡在本军工作有五年以上军龄,现年在四十五岁以上者,有享受此条例之优待。(2)、恤金数目与四等残废同。(3)、每年分春秋两季领取,如过期不取绝不补发。(4)、如退伍后,取消此优待,交回证明。 时隔近70年后,我们可以从这个《优待证》中,看到我党、我军在“敬老”方面,有以下3个突出特点: 一是,敬老历史久。我党、我军在“敬老”方面,有着很长的历史。这个《优待证》,颁发于1947年,距今(2011年)已经64年。据历史档案资料载,早在距今80多年前,我党、我军就对“敬老”引起高度重视。我军队诞生于1927年,1928年,“改良兵士的生活和待遇”等目标就被正式写入中共六大通过的《政治议决案》(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326页。)。1929年、1930以及1931年9月,我党制定、发布过3个关于红军战士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的政策性文件。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及各根据地政府和军队也制定有对于抗日将士优待、抚恤和退役安置的规定、办法、条例。 二是,敬老实打实。我党、我军在“敬老”方面,不仅仅是文件中写写、口头上说说,而是实打实,制定、发布了操作性很强的具体条文,并落实到人头。条文规定优待对象是“有五年以上军龄,现年在四十五岁以上者”。这个《优待证》,发给了老年抗日军人王华封,并具体到每年春秋两季各次“恤金xx元”、“与四等残废同”。据回忆,每次恤金10元。据历史档案资料载,对于老年抗日军人,不但在物资上给予恤金,在精神上也给以优待:“开大会时,请坐前排,每逢重要节日,公私访问、慰问、送礼等”。 三是,敬老专司管。从这个《优待证》可以看到,当时,晋冀鲁豫边区冀南军区设有专门的“保扶委员会”。据历史档案资料载:“保扶委员会”专司对于老年抗日军人及残废军人、抗日军人家属(简称“抗属”)等的保护和优待、抚恤等。据《冀县志》载:地方政府设有民政结构负责。冀县(今冀州市)“1939年10月,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1947年,各区增设民政助理员。”领导有结构、事情有人管,就确保了敬老工作的推进、落实和发展。 (作者:辛向党 通讯地址:冀州市政府方志办 联系电话8612204) 写于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