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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海上生明月 于 2012-10-2 00:30 编辑
甲方买了乙方的一片园林,里面长满了大小树木,其中有两棵柿子树。乙方向甲方说明柿树不买。由于甲方识字不多,由乙方执笔写好契约,写好后,乙方并且向甲方反复念几遍,每当念到'柿树不卖‘特别加重语气,提醒注意。双方无有异议。一式两份,有同等效力。都在契约上画押生效。当即付清钱款,各自回家,相安无事。
过了一些时候,乙方组织一批人到园林砍伐树木,除了砍柿子树以外,见树就砍。甲方组织人阻拦,双方争执不下,到县衙打官司。空口无凭立约为证,各自都拿出所立的契约,呈到县太爷手上,县太爷一看契约上明明写的是”是树不卖“,立即拍板乙方胜诉,所有的树木都判给乙方,只把地皮留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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